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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草案】民事強制執行法(草案)(2022)

3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30 12:29
第二節 變價
第一百一十一條【網拍優先原則】
變價不動產,應當通過網絡司法拍賣、變賣平台進行,但是不宜採用此種方式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二條【拍賣程序啟動】
拍賣不動產,應當在查封之日起三十日內實施,並且同時啟動確定參考價程序。
第一百一十三條【不動產現狀調查】
確定參考價,應當對不動產權利負擔、佔有使用、性質等情況進行必要的調查。
為查明前款規定的事項,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不動產有門鎖或者其他封閉措施的,可以責令被執行人打開;被執行人拒不配合或者無法通知的,可以強制開啟;
(二)詢問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佔有不動產的人,並可通知其提交相關資料;
(三)向不動產登記機構、公安機關、基層社會組織等調查。
被執行人等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或者拒不提供相關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本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予以罰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條【確定參考價的方法】
人民法院可以採用議價、詢價、委託評估等方式確定參考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委託評估:
(一)法律規定司法拍賣必須委託評估;
(二)當事人同意委託評估;
(三)無法通過其他方式確定參考價。
詢價、評估報告應當送達當事人、已知的利害關係人。
3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30 12:29
第一百一十五條【拍賣保留價的確定】
人民法院應當參照參考價確定保留價,首次拍賣的保留價不得低於參考價的百分之七十。但是,被執行人認為評估結果嚴重偏離財產市場價值,申請以其認為的合理價格確定首次拍賣的保留價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
第一百一十六條【無益拍賣的處理】
保留價不超過優先債權和該執行費用總額的,人民法院應當停止拍賣,並通知申請執行人。
申請執行人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內申請繼續拍賣的,人民法院重新確定保留價後拍賣。重新確定的保留價應當超過優先債權和該財產執行費用的總額;經優先債權人同意的,不受總額限制,但是不得低於原保留價。繼續拍賣變價不成的,拍賣費用由申請執行人負擔。
申請執行人逾期未申請繼續拍賣或者繼續拍賣變價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查封,但是申請執行人願意承擔相關費用或者可以採取強制管理等執行措施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七條【拍賣公告】
人民法院應當在參考價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發佈拍賣公告。公告期不得少於三十日。
第一百一十八條【不動產的變賣】
被執行人申請以高於執行債務和執行費用總額或者經有權在執行程序中就該財產受償的全部申請執行人同意的價格變賣,且購買人在拍賣公告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支付全部價款的,人民法院可以停止拍賣並作出變賣成交裁定,但是變賣損害其他利害關係人利益的除外。
變賣成交裁定,應當送達當事人和買受人。
第一百一十九條【拍賣通知】
人民法院應當在首次拍賣公告發佈前將拍賣事項通知當事人、已知的優先購買權人。無法通知的,自拍賣公告發佈後經過十五日即視為已經通知。
優先購買權人經通知未參加競買的,視為放棄行使優先購買權。
33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30 12:30
第一百二十條【優先購買權的行使】
競價過程中,優先購買權人可以與其他競買人以相同的價格出價,沒有更高出價的,拍賣的不動產由優先購買權人競得。
順位不同的優先購買權人以相同價格出價的,拍賣的不動產由順位在先的優先購買權人競得。順位相同的優先購買權人以相同價格出價的,拍賣的不動產由出價在先的優先購買權人競得。
第一百二十一條【拍賣價款的交納】
買受人應當在拍賣公告要求的交納期限屆滿前將價款交至人民法院。
第一百二十二條【拍賣成交裁定和不成交裁定】
人民法院應當在拍賣價款全額交納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拍賣成交裁定並送達當事人、買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不成交裁定並送達當事人、買受人:
(一)買受人與其他競買人、拍賣機構、網絡拍賣服務提供者或者網絡拍賣輔助機構之間惡意串通,損害當事人、其他競買人利益;
(二)買受人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競買資格或者條件;
(三)拍賣不動產公告內容嚴重失實,致使買受人產生重大誤解,購買目的無法實現,但是已就相關瑕疵及責任承擔公示說明的除外;
(四)嚴重違反變價程序且對當事人、利害關係人造成嚴重損失。
第一百二十三條【拍賣成交裁定和不成交裁定的救濟】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拍賣成交裁定或者不成交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該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申請撤銷或者變更。
前款規定的異議申請,人民法院適用執行異議和複議程序進行審查並作出裁定。
第一百二十四條【悔拍的處理】
買受人未在拍賣公告要求的交納期限內交納價款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拍賣。重新拍賣的,原買受人不得參加競買。
34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30 12:30
第一百二十五條【流拍後的抵債或者變賣】
不動產流拍之日起五日內,申請執行人申請以保留價承受不動產抵償債務,或者他人申請以保留價購買不動產並支付全部價款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
申請執行人申請承受不動產抵償債務,其應受清償債權數額低於保留價的,應當在前款規定期間內補交差額。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差額或者全部價款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抵債或者變賣成交裁定並送達當事人、買受人。
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二次拍賣】
不動產流拍後沒有申請執行人申請承受或者無人購買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流拍之日起十五日內通過網絡平台發佈第二次拍賣公告。公告期不得少於十五日。
第二次拍賣的保留價不得低於首次拍賣保留價的百分之六十;以被執行人申請的合理價格確定首次拍賣保留價的,第二次拍賣的保留價不得低於首次拍賣時評估結果的百分之四十二。
第一百二十七條【變價後的再行處置】
第二次拍賣流拍後六十日內,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以第二次拍賣的保留價承受不動產,他人也可以申請以該保留價購買不動產。
第二次拍賣流拍後,申請執行人以市場行情發生變化等事由,申請重新啟動變價程序,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准許。
35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30 12:30
第一百二十八條【被變價的不動產權利的轉移】
不動產拍賣、變賣成交或者抵債的,不動產權利自拍賣、變賣成交或者抵債裁定送達買受人或者承受人時起轉移。
買受人或者承受人可以持前款規定的裁定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權屬轉移和查封、擔保物權等註銷登記。
不動產為被執行人租賃他人土地所建房屋,房屋所有權轉移後,土地租賃合同在出租人和買受人或者承受人之間繼續有效。
第一百二十九條【撤銷成交或抵債裁定的影響】
拍賣、變賣成交或者抵債裁定被撤銷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買受人或者承受人返還不動產;拒絕返還的,強制執行。
不動產因毀損、滅失或者已經由他人合法取得無法返還的,當事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第一百三十條【被變價的不動產的交付】
人民法院裁定拍賣、變賣成交或者抵債的,應當將不動產交付買受人或者承受人。承租人、居住權人等有權繼續佔有的,應當通知承租人、居住權人在其權利期限屆滿後向買受人或者承受人交付。
人民法院交付不動產的,可以依據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百八十四條等規定的方法執行。不動產毀損、滅失的風險,交付前由被執行人承擔,交付後由買受人或者承受人承擔。
第一百三十一條【不動產上權利負擔的處理】
不動產上的擔保物權及其他優先受償權,因變價而消滅,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權利消滅的,變價所得價款依照本法第十四章的規定處理。
不動產查封前設立的用益物權及租賃權,不因變價而消滅;但是該權利繼續存在於不動產上,對在先的擔保物權或者其他優先受償權的實現有影響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將其除去後進行變價。
不動產上的查封措施,因變價而消滅。
第一百三十二條【變價的停止】
競價程序啟動前或者變賣成交、抵債裁定作出前,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金錢或者已變價的財產足以清償執行債務和執行費用的,停止變價。
36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30 12:30
第三節 強制管理
第一百三十三條【強制管理的適用情形】
已查封的不動產,不宜變價或者無法變價的,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管理。確有必要的,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強制管理。
第一百三十四條【管理人的職責、權力和責任】
人民法院裁定強制管理的,應當指定符合任職條件的個人或者組織擔任管理人,並明確管理人的職責。
強制管理期間,管理人可以佔有不動產、管理不動產及其收益。被執行人妨害強制管理的,管理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排除。
管理人在管理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三十五條【管理收益的使用】
管理收益扣除管理費用和管理人報酬後,用於清償債務。管理收益的具體使用,由人民法院決定。
37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30 13:00
第十章 對動產的執行
第一百三十六條【動產的查封方法】
查封動產,應當實施佔有;查封有登記的動產,也可以通知登記機關辦理查封登記。
間接佔有動產的,應當在該動產上張貼公告、封條或者採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的適當措施,但是已辦理查封登記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條【動產實施佔有的程序】
人民法院為對動產實施佔有,可以責令被執行人或者已知的實際佔有人限期交出,也可以通知有關組織協助查找或者控制。
人民法院對動產實施佔有,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庭成員;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可以通知財產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派人參加。
對實施佔有的動產,執行人員應當造具清單,詳細記載動產的名稱、數量等事項。查封清單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後,交被執行人一份。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也可以交其成年家庭成員一份。
第一百三十八條【機動車的協助查找和控制】
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關組織協助查找或者控制機動車。有關組織在實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行為時發現機動車的,應當及時通知人民法院,並以適當方式協助人民法院控制。
第一百三十九條【動產的無益查封】
動產的價額明顯低於該財產執行費用的,不得查封。但是,申請執行人承諾變價不成時該執行費用由其負擔的除外。
38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30 13:00
第一百四十條【被查封動產的保管和使用】
查封的動產,由人民法院保管。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可以委託他人或者申請執行人保管。
查封機器設備等生產經營性財產或者存在其他必要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執行人保管;被執行人繼續使用對該動產的價值無重大影響的,可以准許繼續使用。
查封質物或者留置物的,一般應當指定質權人或者留置權人為保管人;人民法院自行保管或者委託他人、申請執行人保管的,質權、留置權不因轉移佔有而消滅。
第一百四十一條【動產的查封順位】
同一動產存在多個查封的,在先實施佔有的為在先查封;均未實施佔有的,在先辦理查封登記的為在先查封。
第一百四十二條【價值較低的動產的保留價】
拍賣動產價值較低的,不設保留價;但是執行該動產產生必要費用的,應當以超過必要費用的價額確定保留價。
第一百四十三條【動產的直接變賣、抵債】
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動產,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理的價格直接變賣:
(一)季節性、鮮活、易腐爛變質以及其他不宜長期保存;
(二)不及時變價會導致價值嚴重貶損;
(三)保管困難或者保管費用過高。
前款規定的動產,申請執行人同意抵債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理的價格交其抵債。
在當地市場有公開交易價格的動產,人民法院可以以該價格直接變賣或者交申請執行人抵債。
39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30 13:00
第一百四十四條【禁止自由買賣的動產的處理】
禁止自由買賣的動產,人民法院應當交有關組織按照合理價格收購;無收購組織的,應當解除查封。
第一百四十五條【動產變價不成的處理】
價值較低的動產第一次拍賣流拍後,人民法院應當解除查封,並退還被執行人。
價值較高的動產第二次拍賣流拍後六十日內,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以第二次拍賣的保留價承受,他人也可以申請以該保留價購買。逾期未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查封,並退還被執行人,但是可以採取強制管理等執行措施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六條【對有價證券的執行】
人民法院查封匯票、支票、本票、倉單、提單,沒有權利憑證的,應當通知相關部門辦理查封登記。查封的有價證券有權利行使期間的,人民法院應當在該期間內代替被執行人行使權利。
匯票、支票、本票、倉單、提單轉讓時需要背書的,人民法院可以背書。該背書與被執行人的背書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前款規定的有價證券,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代替被執行人行使有價證券的權利,兌現的價款可以直接交付申請執行人,提取的貨物可以依照本章規定進行變價。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也可以參照適用本法第十一章的規定執行。
第一百四十七條【不動產執行規則的適用】
對動產的執行,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第九章的規定。
40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30 13:03
第十一章 對債權的執行
第一節 對存款等資金的執行
第一百四十八條【對存款的執行】
查封存款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金融機構在查封的額度內停止支付。
劃撥存款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金融機構將存款劃撥至指定賬戶。劃撥金額不足查封額度的,不足部分的查封效力不受影響。
人民法院可以不經查封,直接劃撥存款。
第一百四十九條【金融機構拒不執行的責任】
金融機構接到查封通知後,擅自支付的,不得對抗申請執行人,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在擅自支付的範圍內對其強制執行。
金融機構收到劃撥通知後,拒不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在拒不執行範圍內對其強制執行。
第一百五十條【對非銀行支付機構資金的執行】
執行被執行人在非銀行支付機構資金的,參照適用本節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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