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变价
第一百一十一条【网拍优先原则】
变价不动产,应当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变卖平台进行,但是不宜采用此种方式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二条【拍卖程序启动】
拍卖不动产,应当在查封之日起三十日内实施,并且同时启动确定参考价程序。
第一百一十三条【不动产现状调查】
确定参考价,应当对不动产权利负担、占有使用、性质等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
为查明前款规定的事项,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不动产有门锁或者其他封闭措施的,可以责令被执行人打开;被执行人拒不配合或者无法通知的,可以强制开启;
(二)询问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占有不动产的人,并可通知其提交相关资料;
(三)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公安机关、基层社会组织等调查。
被执行人等无正当理由拒绝陈述或者拒不提供相关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本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确定参考价的方法】
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议价、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确定参考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评估:
(一)法律规定司法拍卖必须委托评估;
(二)当事人同意委托评估;
(三)无法通过其他方式确定参考价。
询价、评估报告应当送达当事人、已知的利害关系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