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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草案】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2022)

4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30 13:03
第二节 对一般债权的执行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般债权的查封】
查封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金钱债权的,应当向第三人送达查封令,禁止其在查封额度内清偿该金钱债权。
查封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交付物或者转移权属的债权的,应当向第三人送达查封令,禁止其交付或者转移权属。
第一百五十二条【继续性给付金钱债权的查封】
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租金等继续性给付金钱债权的,查封效力在查封额度内及于查封后第三人应付的金额。
第一百五十三条【被查封债权的收取方法】
查封的金钱债权履行期限届满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履行令,责令第三人直接或者通过人民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查封的交付物或者转移权属的债权履行期限届满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履行令,责令第三人向人民法院交付标的物;需要办理权属移转登记的,登记至被执行人名下。
第一百五十四条【被查封债权的变价】
被执行人的债权因附有期限、条件、被执行人未履行对待给付义务或者其他事由而难以收取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本法第九章第二节规定进行变价。
4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30 13:03
第一百五十五条【次债务人的异议】
第三人认为被执行人的债权不存在、已消灭或者存在其他妨碍被执行人请求事由的,应当在收到履行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并说明事实和理由。
第三人提出异议时作虚假陈述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本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执行的到期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第三人不得提出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异议。
第一百五十六条【收取债权之诉】
第三人依据前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第三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经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向执行机构提交已受理的证明文件,并将受理的事实告知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间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第三人的申请,在异议范围内解除履行令。
第一百五十七条【对次债务人的执行及其救济】
第三人未依据本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又未依照履行令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执行交付物或者转移权属的债权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二章规定执行该标的物。
第三人认为被执行人的债权不存在、已消灭或者存在其他妨碍被执行人请求事由的,可以依据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提起诉讼。
43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30 13:03
第一百五十八条【债权查封的效力】
查封债权后,下列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继续执行该债权:
(一)第三人擅自清偿或者以查封后取得的债权主张抵销;
(二)被执行人作出的免除、延期等不利于债权实现的处分行为。
第一百五十九条【人身保险合同现金价值的执行】
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执行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保险公司解除被执行人作为投保人的人身保险合同,依据本节规定执行其享有的现金价值债权。
投保人与受益人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受益人可以在指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支付相当于保单现金价值的价款,变更自己为投保人。受益人拒绝支付或者逾期未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通知保险公司解除人身保险合同。
第一百六十条【参照适用规则】
对债权的执行,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的规定。
44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30 13:03
第十二章 对股权等其他财产权的执行
第一百六十一条【对未上市、挂牌股权、股份的查封】
查封有限公司股权、非上市未挂牌股份公司股份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查封登记。
查封后,人民法院应当书面通知公司。
第一百六十二条【对上市、挂牌股票的查封】
查封上市公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托管该股票的证券公司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查封登记。
第一百六十三条【对被查封股权的表决权的限制】
人民法院因股权权属纠纷查封争议股权时,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裁定禁止被执行人在股权所在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就增资、减资等引起股权变动的事项进行表决时,在被查封股权范围内表示同意。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第一百六十四条【对上市公司股票的变价】
查封上市公司股票后,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被执行人或者证券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以市价依法变卖。逾期没有变卖或者无法变卖的,可以进行拍卖。
第一百六十五条【对知识产权的查封】
查封有登记的知识产权,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知识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查封登记。
查封没有登记的知识产权,应当以适当方式公示。
第一百六十六条【执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特殊规定】
人民法院查封、变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对被执行人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一并查封、变价。
第一百六十七条【参照适用规则】
对本章规定财产的执行,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至第十一章的规定。
对本章规定以外其他财产权和利益的执行,可以根据其种类、性质,分别参照适用本章及本法第九章至第十一章的规定。
45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30 13:11
第十三章 对共有财产的执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按份共有财产的执行】
被执行人与他人按份共有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执行人所享有的份额。共有财产便于实物分割,且实物分割不减损其价值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分割后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
第一百六十九条【按份共有财产的查封】
按份共有的财产有登记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登记机关对被执行人所享有的份额办理查封登记;没有登记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和其他按份共有人。
按份共有财产按照约定或者实际由被执行人占有的,人民法院可以实施占有。
第一百七十条【查封按份共有财产的效力】
查封被执行人所享有的份额后,下列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一)其他按份共有人向被执行人交付按份共有的财产或者被执行人应得的孳息、收益以及转让价款;
(二)被执行人同意转让共有财产。
46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30 13:11
第一百七十一条【按份共有财产的分割、变价】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变价按份共有财产。
当事人和其他按份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按照协议内容,分别处理:
(一)实物分割的,变价被执行人所得财产;
(二)被执行人承受共有财产的,变价共有财产,折价款从变价款中优先支付;
(三)其他按份共有人承受共有财产的,责令承受人按期支付折价款,但是其未按期支付折价款的,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执行法院变价该共有财产,折价款从变价款中优先支付;
(四)变价分割的,变价共有财产。
当事人和其他按份共有人不能协商一致的,被执行人和其他按份共有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分割。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案件情况,裁定以实物、折价或者变价方式分割。分割后,执行被执行人分得的财产。被执行人怠于申请分割,影响执行债权实现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被执行人申请分割。
第一百七十二条【执行共同共有财产的条件】
被执行人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执行依据确定的个人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执行其与他人的共同共有财产。
第一百七十三条【共同共有财产的执行】
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与他人的共同共有财产,应当及时通知被执行人和共有人。
共有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与被执行人协议分割并经申请执行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本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处置共同共有财产。所得执行款按照被执行人和共有人出资额占比进行分配;不能确定出资额的,等额均分。
47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30 13:11
第十四章 清偿和分配
第一百七十四条【执行款的发放及其救济】
人民法院收到特定执行标的的执行款后,应当及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执行款有剩余的,及时退还被执行人。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款数额计算、发放等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发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撤销或者变更该执行行为。
前款规定的异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程序审查并作出裁定。裁定撤销或者变更的,可以责令返还案款;拒绝返还的,强制执行。
第一百七十五条【分配和制作分配方案的条件】
他人申请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分配程序发放执行款;特定执行标的的执行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和执行费用的,应当制作分配方案,但是被执行人有其他便于执行的财产足以清偿分配申请人债权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六条【分配的申请及虚假陈述的责任】
申请分配的,应当在分配方案送达第一个当事人之日前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分配的债权金额、债权性质、事实以及理由。执行依据确定的金钱债权人提交申请书,应当附执行依据;优先受偿权人提交申请书,应当附其对执行标的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证明文件。
执行申请已经被其他人民法院受理的金钱债权人申请分配的,应当说明原案件执行情况。
申请分配时作虚假陈述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本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拟制的分配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就执行法院查封的被执行人财产申请分配:
(一)其他金钱债权人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
(二)其他金钱债权人向其他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其他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再次查封,且已经完成查封登记。
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再次查封的人民法院提交前条规定有关材料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
48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30 13:11
第一百七十八条【分配的审查和分配方案的制作】
分配申请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发放执行款或者纳入分配方案;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制作分配方案的,应当在执行款金额确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分配方案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执行标的、待分配执行款金额;
(三)债权总额、各债权的金额及申请分配的依据;
(四)各债权的分配顺序及其依据;
(五)各债权的应受分配金额;
(六)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第一百七十九条【执行款的分配顺序】
执行款在优先清偿执行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一)维持债权人基本生活、医疗所必需的工资、劳动报酬、医疗费用等执行债权;
(二)对执行标的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三)其他民事债权。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民事债权,按照查封财产的先后顺序受偿。
刑事判决中确定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按照民事债权顺位受偿。
第一百八十条【合意确定的分配方案】
分配方案作出前,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就其债权金额、分配顺序、应受分配金额达成一致意见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一致意见制作分配方案。
49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30 13:11
第一百八十一条【分配方案的救济】
分配方案应当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所载各债权人应受分配金额有异议的,应当在分配方案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主持分配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没有异议的,主持分配的人民法院按照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依据前条规定作出分配方案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不得提出前款规定的异议。
第一百八十二条【分配方案异议的处理】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主持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主持分配的人民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主持分配的人民法院提起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请求变更分配方案;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该诉讼的,主持分配的人民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审理期间,没有争议的执行款应当及时发放。
50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30 13:11
第三编 实现非金钱债权的终局执行
第十五章 物之交付请求权的执行
第一百八十三条【交付不动产的执行】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不动产显著位置张贴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交付。
被执行人逾期未交付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迁出并将不动产交付申请执行人;必要时,公安机关、基层组织等应当到场协助。
第一百八十四条【交付标的物中其他动产的处理】
执行依据确定交付的不动产或者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动产中有不属于执行标的物的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除去后交付,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不除去的除外。
依据前款规定除去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庭成员、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到场领取。无法通知或者无人到场领取的,人民法院可以对除去的动产进行变价,变价款扣除相关费用后退还被执行人或者予以提存等。
第一百八十五条【交付动产的执行】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动产的,由人民法院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被执行人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实施占有后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第一百八十六条【交付种类物的执行】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种类物,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购买费用,委托他人购买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或者由申请执行人自行购买。申请执行人申请垫付购买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被执行人未依据前款规定支付购买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强制执行。
第一百八十七条【交付印章、证照等的执行】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印章、证照或者其他凭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宣告作废,并通知有关组织重新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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