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执行案外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在一审法院将执行所得款项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捷元公司之后,向一审法院就本案所涉应收款债权提出执行异议。一审法院并未以执行完毕为由对案外人提出上述执行异议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申请。相反,一审法院对该执行异议进行实体审查后作出了驳回异议的执行裁定,并在该裁定中明确载明当事人有权就该裁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为秉持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维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既判力与公信力,此时不宜再以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对衍生的执行异议之诉驳回起诉。对该执行异议之诉应当进行实体审理。(参见武汉捷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黄冈华辰矿业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鄂民终12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