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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方法】任重:如何进行民事诉讼案例分析

8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30 20:55
民事诉讼案例分析作业实例(节选)


【案例】执行案外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在一审法院将执行所得款项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捷元公司之后,向一审法院就本案所涉应收款债权提出执行异议。一审法院并未以执行完毕为由对案外人提出上述执行异议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申请。相反,一审法院对该执行异议进行实体审查后作出了驳回异议的执行裁定,并在该裁定中明确载明当事人有权就该裁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为秉持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维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既判力与公信力,此时不宜再以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对衍生的执行异议之诉驳回起诉。对该执行异议之诉应当进行实体审理。(参见武汉捷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黄冈华辰矿业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鄂民终1255号。)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30 20:56
【同学甲】


我对这个案例的分析意见是,一审法院在处理这起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中所作出的裁定是不适当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所持的观点也是不合适的,即所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维护裁判既判力作为理由而认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并对衍生的执行异议之诉进行实体审理,即使一审法院作出驳回异议的裁定以及后续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实体审理是符合实质真实的内容和要求,但在程序上确是违法的。湖北两级法院对程序正当性缺乏充分认识,基于权利实现的效率性要求而忽视执行救济程序的正当性。
首先,我们需要梳理这个案例所依据的现行法律规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五章执行异议之诉的规定(第三百零四条至第三百一十六条)和第二十一章执行程序的规定(第四百六十四条和第四百六十五条)。法条依据附后。
其次,案例所涉及的法律制度和相关理论,主要是执行异议之诉等执行救济制度,对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中“执行过程中”的解释,司法机关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裁量和适用,裁判的既判力、执行力,第三人撤销权和第三人权益保护等等。
再次,将本人分析意见的具体理由阐述如下……
因此,我的观点是,一审法院在处理这起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中所作出的裁定是不适当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所采的观点也是不合适的,需要加以纠偏。法院不能为提高诉讼效率而牺牲程序正义,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适用法律,由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申请。坚持实质真实发现与形式真实主义并重,案外人更应该做的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或者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维护实体权益。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30 20:57


【同学乙】


本案关于民事诉讼法中的争议点可分为以下三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中第二百二十七条的“执行过程中”的含义,“执行过程中”应该解释为执行案件在总体上仍在进行中还是执行的具体措施还在进行中?
2、原告是否能够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执行程序终结前”的范围是什么?
3、案外第三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既判力问题。
……
我认为,高院做法是正确的。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实践中,不仅法院判决的主文有拘束力,而且判决理由也有拘束力。根据争点效力理论,在本案中,中院已经对争点问题做了实质上的审理并作出了判断,高院原则上不应再允许当事人对诉讼中问题再行争议,如果再争议就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且不符合公平原则。但由于中级法院做出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因此高院应做出撤销中院做出的民事裁定的裁定并再指定中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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