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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共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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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共同訴訟:一方或雙方均為二人以上,形成訴訟時,原告或被告或雙方均是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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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固有必要共同訴訟: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同一的共同訴訟。必要的共同訴訟要求共同訴訟人必須一同起訴或應訴,未一同起訴或應訴的,應予以追加,人民法院還必須合併審理,且作出合一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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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類似必要共同訴訟:數人對作為訴訟標的的法律關係,雖然不要求必須一同起訴或應訴,當事人有選擇一同起訴或應訴,或者分別起訴或應訴的權利,但一旦選擇共同訴訟,則必須對共同訴訟人的訴訟標的合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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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普通共同訴訟: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兩人以上,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的多數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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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證據共同原則:在普通共同訴訟中,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提出的證據主張或證據資料適用於其他共同訴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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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訴訟代表人:為了便於訴訟,由人數眾多的一方當事人推選出來,代表其利益實施訴訟行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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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訴訟代表人制度:以共同訴訟制度為基礎,並吸收了訴訟代理制度的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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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1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由起訴時人數已經確定的共同訴訟人推選出訴訟代表人,代替全體共同訴訟人參加訴訟的代表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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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2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在起訴時如果共同訴訟人的人數不能確定,則由向法院登記的權利人推選出代表人,代替全體共同訴訟人參加訴訟的代表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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