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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共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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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共同诉讼:一方或双方均为二人以上,形成诉讼时,原告或被告或双方均是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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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要求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或应诉,未一同起诉或应诉的,应予以追加,人民法院还必须合并审理,且作出合一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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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数人对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虽然不要求必须一同起诉或应诉,当事人有选择一同起诉或应诉,或者分别起诉或应诉的权利,但一旦选择共同诉讼,则必须对共同诉讼人的诉讼标的合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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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普通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多数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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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证据共同原则:在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提出的证据主张或证据资料适用于其他共同诉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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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诉讼代表人:为了便于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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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诉讼代表人制度:以共同诉讼制度为基础,并吸收了诉讼代理制度的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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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1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由起诉时人数已经确定的共同诉讼人推选出诉讼代表人,代替全体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的代表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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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2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在起诉时如果共同诉讼人的人数不能确定,则由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推选出代表人,代替全体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的代表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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