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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对诉讼原告、被告之外参加诉讼的,与案件争议存在利害关系的人的统称。
2.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因而起诉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
2.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案件最后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的人
2.2.1辅助型第三人:该第三人在参加的诉讼中,始终站在本诉当事人一方,辅助其中当事人进行诉讼,以争取对自己有利的诉讼结果。
2.2.2被告型第三人:独立面对本诉的原告和被告,通常情况下是法院基于被告的要求而将其纳入本诉,即所谓通知参加诉讼;个别情况下,被告型第三人会主动参加诉讼对本诉当事人(主要是对本诉被告)的指控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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