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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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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诉: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特定的法院就特定的法律主张或权利主张(诉讼上的请求)进行裁判的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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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确认之诉:原告要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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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给付之诉:原告向被告主张给付请求权,并要求法院对此作出给付判决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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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形成之诉:原告要求法院变动或消灭一定法律状态(权利义务关系)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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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诉的利益:当事人所提起的诉中应具有的,法院对该诉讼请求作出判决的必要性和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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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权利保护资格:实际上是关于法院民事审判权的范围问题,如果该案不属于法院民事审判的范围,当事人所提起的诉就不具有权利保护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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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权利保护的利益:当事人所提起的诉尽管具有权利保护的资格,但未必有必要对案件进行审判,在某些情况下,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时,该起诉就不具有权利保护的利益,狭义的诉的利益就是指权利保护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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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诉讼标的:诉讼的对象,即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予以审理和判断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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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实体法说(旧诉讼标的理论):诉讼标的就是由实体法律关系来决定的。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有多少个,相应的诉讼标的就有多少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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