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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3普通文書與特別文書。 (1)普通文書:在製作方式和程序方面沒有特別的要求,僅僅記載某些事實的文書。 (2)特別文書:按照法律規定必須按照特定形式或程序製作的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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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書證提出義務:在訴訟中,經舉證人申請,持有書證的一方當事人在特定情形下具有向法院提出該書證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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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視聽資料:利用錄音、錄像等技術手段反映的聲音、圖像以及電子計算機儲存的數據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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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電子數據:有的稱為電子證據,是指基於電子技術生成、以數位化形式存在於磁碟、磁帶等載體,其內容可與載體分離,並可多次複製到其他載體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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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證人證言:證人,是指了解案件情況並向法院或當事人提供證詞的人。證言,是指證人將其了解的案件事實向法院所作的陳述或證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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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鑑定 (1)訴訟內的鑑定:在訴訟過程中,經當事人申請,由法院直接指定或委託專門的鑑定機構或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對訴訟中爭議的專門性問題所進行的鑑定。 (2)訴訟外的鑑定:未經法院委託和指定所進行的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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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專家輔助人:當事人聘請的,具有相應專門知識,就案件專門問題的結論提出質詢意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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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物證:以物的外形、性狀、質地、規格等證明案件爭議事實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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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勘驗筆錄:勘驗人員對案件有關的現場進行調查、勘驗所作的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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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當事人陳述:當事人在訴訟中就本案的事實向法院所作的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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