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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期間與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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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期間: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單獨或者會合實施或者完成訴訟活動所應遵守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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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期限:民事訴訟主體單獨實施或者完成訴訟活動所應遵守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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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期日:民事訴訟主體一同實施或者完成訴訟活動所應遵守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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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期間的耽誤: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本應當在法定期間、指定期間或者約定期間內實施或者完成訴訟活動,卻因為某種原因未能實施或者完成該訴訟活動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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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送達:法院依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將訴訟文書送交給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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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直接送達:人民法院派專人將訴訟文書直接送交給受送達人本人的送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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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留置送達:當受送達人拒絕簽收所送達的訴訟文書時,送達人依法將訴訟文書放置在受送達人住所即視為完成送達的送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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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委託送達:受訴法院在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時,委託其他法院代為送達的送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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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郵寄送達:受訴法院在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時,通過將訴訟文書以郵局掛號的方式郵寄給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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