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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電子送達
2.6轉交送達:法院將訴訟文書交給受送達人所在機關、單位,讓他們轉交給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
2.7公告送達: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時或者在採用上述送達方式無法送達時,法院發出公告將送達內容告訴社會公眾,經過法定期間即視為送達的送達方式。
2.8送達回證:法院製作的用於證明受送達人已經收到法院所送達的訴訟文書的書面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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