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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期间与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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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期间: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单独或者会合实施或者完成诉讼活动所应遵守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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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期限:民事诉讼主体单独实施或者完成诉讼活动所应遵守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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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期日:民事诉讼主体一同实施或者完成诉讼活动所应遵守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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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期间的耽误: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本应当在法定期间、指定期间或者约定期间内实施或者完成诉讼活动,却因为某种原因未能实施或者完成该诉讼活动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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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送达:法院依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给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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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直接送达:人民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送交给受送达人本人的送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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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留置送达:当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所送达的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完成送达的送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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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委托送达:受诉法院在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的送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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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邮寄送达:受诉法院在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通过将诉讼文书以邮局挂号的方式邮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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