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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財產保全: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係人或者當事人的申請,或者由人民法院依職權對當事人的財產所採取的限制其處分或者轉移的強制性措施。
2.1訴前財產保全:起訴前,法院根據利害關係人的申請,對被申請人的有關財產所採取的強制性保護措施。
2.2訴訟財產保全: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為防止因為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生效的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由法院依職權,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訴訟標的物所採取的強制性保護措施。
3.民事訴訟行為保全:當事人為維護其合法權益,保證生效裁判的執行、阻斷侵害行為繼續、避免損失的擴大,人民法院依法要求當事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民事訴訟制度。
4.「禁訴令"(anti-suitinjunction,也稱止訴禁令):在一定條件下,由本國法院簽發的,旨在限制訴訟一方當事人在域外法院申請法律救濟措施(提起訴訟、申請禁令或保全、執行等司法程序)的一項強制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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