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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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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法院在訴訟(包括審判和執行)過程中,為保證民事審判活動和執行活動的順利進行,對妨害民事審判活動和執行活動的人所採取的各種強制性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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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在訴訟(包括審判和執行)過程中故意實施的擾亂民事訴訟程序、妨害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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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拘傳:法院在法定情況下,通過派出司法警察依法強制有關人員到庭參加訴訟的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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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訓誡:法院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情況較輕的人,通過批評教育的方式,指出其違法之處並責令其加以改正的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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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責令退出法庭:法院強行命令違反法庭規則的人離開法庭,從而防止其繼續妨害訴訟活動進行的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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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罰款:法院強制妨害民事訴訟的人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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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拘留:法院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嚴重的人,在一定期間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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