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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調解:在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通過自願協商,達成協議,解決民事爭議的活動和結案方式。由於是在訴訟中進行的,也稱為「訴訟調解」或「訴訟上的調解」。
2.1調審合一:不僅審理和調解的主體是合一,作為審理案件的法官同時也是糾紛調解的法官,同時,在程序上也不加以區別。
2.2調審分離:不僅指訴訟程序中,審理和調解的主體是分離的,而且從事審理的法官和從事調解的法官不同,程序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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