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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既判力的時間範圍:已確定判決的既判力作用的時間界限,也稱為既判力的時間界限或既判力標準時。
5.1判決執行力
(1):廣義:能夠使已確定判決所裁判的事項得以實現的作用。
5.2執行力的主觀範圍:包括判決及其他具有執行名義的證書。
5.3執行力的客觀範圍:執行根據對執行標的的作用範圍。
6.判決的形成力:在確定的形成判決中宣告形成一定的法律關係之後,根據該形成判決發生法律關係變動的效力。最為典型的就是宣告離婚的形成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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