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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既判力的时间范围:已确定判决的既判力作用的时间界限,也称为既判力的时间界限或既判力标准时。
5.1判决执行力
(1):广义:能够使已确定判决所裁判的事项得以实现的作用。
5.2执行力的主观范围:包括判决及其他具有执行名义的证书。
5.3执行力的客观范围:执行根据对执行标的的作用范围。
6.判决的形成力:在确定的形成判决中宣告形成一定的法律关系之后,根据该形成判决发生法律关系变动的效力。最为典型的就是宣告离婚的形成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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