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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別程序:《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由人民法院審理某些非民事權益爭議案件所適用的特殊程序。特別程序在性質上屬於非訟程序。
2.宣告公民失蹤案件:公民離開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經過法律規定的期限仍然沒有音訊,根據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宣告該公民為失蹤人的案件。
3.宣告公民死亡案件:公民下落不明滿法定期限,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係人的申請,依法宣告該公民死亡的案件。
4.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係人的申請,對不能正確辨認自己行為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按照法定程序,認定並宣告該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
5.認定財產無主案件:人民法院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將某項歸屬不明的財產認定為無主財產,並將其判歸國家或者集體所有的案件。
6.實現擔保物權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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