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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督促程序:又稱支付令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提出的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申請,不經過開庭就直接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如果債務人不在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則該支付令就具有強制執行力的程序。
2.申請支付令:債權人依法請求人民法院發出支付令的一種行為。
3.支付令:在督促程序中由人民法院發佈的,限令債務人履行支付義務或者提出書面異議的法律文書。
4.1支付令的拘束力:人民法院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變更或者撤銷支付令,也不得受理當事人對同一案件的再次起訴。同時,支付令對社會也產生普遍的拘束力。
4.2支付令的確定力:支付令生效以後就確認了民事權利義務,債務人必須依據支付令向債權人清償債務,即使對支付令不服也不能提起上訴或者申請再審。
4.3支付令的執行力:支付令生效後就具有同生效判決一樣的強制執行力,債權人自支付令生效之日起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強制執行。
5.支付令的異議:債務人在收到支付令以後的法定期間內,向發出支付令的法院表明不服支付令所確認的給付義務的訴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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