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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督促程序:又称支付令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不经过开庭就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如果债务人不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则该支付令就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程序。
2.申请支付令:债权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的一种行为。
3.支付令:在督促程序中由人民法院发布的,限令债务人履行支付义务或者提出书面异议的法律文书。
4.1支付令的拘束力:人民法院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或者撤销支付令,也不得受理当事人对同一案件的再次起诉。同时,支付令对社会也产生普遍的拘束力。
4.2支付令的确定力:支付令生效以后就确认了民事权利义务,债务人必须依据支付令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即使对支付令不服也不能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再审。
4.3支付令的执行力:支付令生效后就具有同生效判决一样的强制执行力,债权人自支付令生效之日起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5.支付令的异议: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以后的法定期间内,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表明不服支付令所确认的给付义务的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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