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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示催告程序:人民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以公示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關係人在法定期間內申報權利,如果逾期無人申報權利,將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依法作出除權判決的程序。
2.公示催告的申請:票據的最後持有人在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時,根據法律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請求,從而引起公示催告程序發生的行為。
3.停止支付通知:又稱止付通知,是指人民法院在決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請後,向支付人發出的責令支付人停止向任何持票人支付票面金額的通知。
4.公示催告公告:人民法院在決定受理申請人的申請後,向社會發出的催促利害關係人在法定期間內向人民法院申報權利的告示。
5.公示催告中的利害關係人:持有申請人認為已經被盜、遺失或者滅失的票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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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除權判決:又稱宣告票據或其他事項無效的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在公示催告期間屆滿以後,在無人申報權利時,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的宣告票據或者其他事項從此不再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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