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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調解制度:由專門的調解組織——人民調解委員會作為調停人,在當事人的參加下對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糾紛或輕微刑事糾紛進行斡旋、調停解決的一種制度。
2.人民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程序: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30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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