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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協助執行:受理案件的法院通知有關單位、個人或者請求有關法院協助執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內容的一種法律制度。
15.責令執行:在執行中,執行法院在收到申請執行書起一段時間後仍未執行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根據程序可以責令執行法院予以執行的一種措施,
15.2變更執行:執行法院在收到申請執行書一段時間後仍未執行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決定變更執行法院改為由本院執行或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的一種措施。
16.1執行終結:又稱為執行終止,是指在執行過程中,因為出現了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執行程序沒有必要繼續進行或者無法繼續進行,從而依法結束執行程序,以後再也不恢復。
16.2終結本次執行:對於已經開始的執行案件,在經過調查之後沒有發現可供執行時,在申請人簽字或執行法院合議庭審查核實,經法院院長批准之後,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制度。
17.民事執行監督:在法院的民事執行過程中,檢察機關有權對違反的執行行為予以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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