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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救济: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案外人因为执行机构的执行不当或违法而受到损害或有可能受到损害时,根据法律规定予以救济的制度。
2.请求异议之诉:债务人主张执行根据(执行依据)上确定的实体法上的履行请求权已经消灭或存在暂缓履行的原因,从而要求排除执行根据的执行力的方法。
3.案外人异议之诉:执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在法院审查驳回之后,以具有足以排除执行的理由向法院提起的要求排除执行的诉讼。
4.执行回转:执行完毕后,因为原来的执行根据被撤销,法院根据新的法律文书通过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将已经执行的财产返还给原被执行人,从而恢复到原执行程序开始前状态的制度。
5.失信人名单:被执行人有妨碍、抗拒执行,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人名单并予以公布,以防止被执行人妨碍、抗拒执行的一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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