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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執行救濟:執行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或者案外人因為執行機構的執行不當或違法而受到損害或有可能受到損害時,根據法律規定予以救濟的制度。
2.請求異議之訴:債務人主張執行根據(執行依據)上確定的實體法上的履行請求權已經消滅或存在暫緩履行的原因,從而要求排除執行根據的執行力的方法。
3.案外人異議之訴:執行案外人就執行標的提出執行異議,在法院審查駁回之後,以具有足以排除執行的理由向法院提起的要求排除執行的訴訟。
4.執行迴轉:執行完畢後,因為原來的執行根據被撤銷,法院根據新的法律文書通過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將已經執行的財產返還給原被執行人,從而恢復到原執行程序開始前狀態的制度。
5.失信人名單:被執行人有妨礙、抗拒執行,被人民法院納入失信人名單並予以公佈,以防止被執行人妨礙、抗拒執行的一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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