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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行使國家司法權的專門機構,在我國行使國家司法權的機構是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法院。
1.1法院的三重含義:①作為審判組織或機構的法院;②作為管理機構的法院;③從事司法活動的場所或地點。
2.普通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可稱為普通法院。
3.專門法院:依照法律規定以特定案件為管轄對象,具有特殊人事體制或特殊管轄層級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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