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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释明权:①使不明确的事项加以明确;②当事人的声明和陈述不充分时,使当事人的声明和陈述变得充分;③当事人的声明和陈述不适当时,法院促使当事人作适当的声明和陈述;④促使当事人提出证据。释明权为法院享有的,具有上述内容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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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释明权的范围
1.当事人的声明有不明确的,应予释明。
2.当事人的不当声明,应通过法院的释明加以消除。
3.诉讼资料不充分时,可以通过释明令其补充。
4.通过释明,使当事人提出新的诉讼资料。
5.事实认定权:法院对当事人主张事实进行认定的权力
6.实体争议裁判权: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问题,主要是实体权利义务的争议作出裁判的权力。
7.执行权:法院通过国家强制力实现执行根据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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