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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張衛平《民事訴訟法》(第六版)基礎概念整理

6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8-4 21:35
第四章 法院的職權
啊啊是谁都对 2024-8-4 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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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程序控制權:法院對民事訴訟程序的發生、發展、終止以及程序進程的方式和節奏的決定權。

啊啊是谁都对 2024-8-4 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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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訴訟啟動控制權:

①形式上的控制:在實務上表現為對訴狀的審查,主要是看訴狀能否有效地送達給被訴的當事人,不考慮主管、管轄、正噹噹事人、一事不再理等問題。

②實質上的控制:民事訴訟程序的啟動必須符合若干實質性條件。

啊啊是谁都对 2024-8-4 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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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促使程序高效率進行的職權:法院有權決定是否或何時進行證據交換、何時開庭審理、訴訟是否應當予以合併或分離、是否應當追加被告、是否同意變更訴訟請求、是否同意被告提起反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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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程序事項裁決權:主要是指法院對民事訴訟實體爭議以外的程序問題予以裁判的權力,主要包括兩個內容:①對實體判決要件審理事項的裁決;②其他程序事項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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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實體判決要件:又稱「訴訟要件」,指受訴法院能對當事人爭議的實體問題作出裁判的要件,一般包括以下內容:(1)當事人實際存在;(2)具有當事人能力;(3)當事人適格(正噹噹事人);(4)當事人實施起訴行為;(5)實施了有效送達;(6)不屬於重複訴訟;(7)具有訴的利益;(8)屬於法院裁判權範圍;(9)屬於審理本案的法院管轄。


啊啊是谁都对 2024-8-4 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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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複式審理結構:

①受訴法院只有在具有了實體判決要件以後,才能夠對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爭議作出裁判。

②受訴法院對實體判決要件的審理和民事爭議的審理是同時並行的,因為對二者的審理往往難以分開。

啊啊是谁都对 2024-8-4 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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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其他程序事項的裁決:指人民法院對於民事訴訟程序(廣義的民事訴訟程序)中發生的程序事項的裁決。主要是涉及主訴訟程序以及子程序變動和啟動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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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程序異議裁決權:主要是法院針對民事訴訟主程序和子程序實施過程中,當事人提出的程序性異議所作出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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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院的調查取證權:其包含兩種不同的含義,①法院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判斷),主動調查和收集證據;②法院只能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按照當事人申請調查收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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