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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釋明權:①使不明確的事項加以明確;②當事人的聲明和陳述不充分時,使當事人的聲明和陳述變得充分;③當事人的聲明和陳述不適當時,法院促使當事人作適當的聲明和陳述;④促使當事人提出證據。釋明權為法院享有的,具有上述內容的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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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釋明權的範圍
1.當事人的聲明有不明確的,應予釋明。
2.當事人的不當聲明,應通過法院的釋明加以消除。
3.訴訟資料不充分時,可以通過釋明令其補充。
4.通過釋明,使當事人提出新的訴訟資料。
5.事實認定權:法院對當事人主張事實進行認定的權力
6.實體爭議裁判權:法院對當事人之間的實體問題,主要是實體權利義務的爭議作出裁判的權力。
7.執行權:法院通過國家強制力實現執行根據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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