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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張衛平《民事訴訟法》(第六版)基礎概念整理

8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8-13 22:28
第六章 管轄
啊啊是谁都对 2024-8-13 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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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轄:各級人民法院之間以及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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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轄恆定:在某些情況下,以起訴為標準時點確定管轄後,即使訴訟中管轄根據發生變化,也不影響已經確定的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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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法定管轄:由法律直接規定的管轄

3.1.2裁定管轄:法律雖然有規定,但需要法院根據具體情況通過裁定來確定的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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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專屬管轄:法律明確規定特定類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轄,其他法院均無權管轄,當事人也不得通過協議變更管轄。

3.2.2協議管轄:儘管法律對案件的管轄已經有規定,但當事人可以通過協議來確定案件的管轄法院,並且當事人的協議優先於法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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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共同管轄:對於同一案件,兩個及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

3.3.2合併管轄:也稱牽連管轄或者連帶管轄,是指對於某一案件有管轄權的法院,雖然對於另一案件本來沒有管轄權,但由於有管轄權的案件與另一案件有牽連關係,從而獲得另一案件的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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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級別管轄:按照一定的標準,劃分各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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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提級管轄:按照法律規定,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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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地域管轄:又稱為區域管轄或者土地管轄,是指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它是按照法院轄區和民事案件的隸屬關係來劃分的管轄,在內容上包括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協議管轄、專屬管轄、合併管轄和選擇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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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一般地域管轄:以當事人所在地為根據確定的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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