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随着经济基础的本质转变,民法的主导思想已经转变为支持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民法的主要制度已经能够完全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保障的需要。经济体制改革之前,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民法通则虽然在各个方面表现出极大的努力和勇气,但是其内容没有跳出经济基础的束缚。而民法典则是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的产物,其内容已经完全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进行了本质改造。在这一点上,不仅我国的公有制企业已经基本完成了现代市场体制的改造,民法典中的特别法人制度、政府出资制度等,以及公司法等法律,都充分反映了公有制企业进入市场体制的要求。民法通则未承认的民营企业以及所谓的混合所有制的企业,也得到了民法典的充分承认和保护。民法典还用多个条文规定了民事主体平等原则和平等保护原则。
第二,民法在国家治理所遵循的法律体系中的角色发生本质变化,已发展成为依法治国的基本遵循。改革开放初期,社会公众所认为的民事法律,仅是婚姻家庭制度和邻里关系制度,今天这种情况已经发生本质变化。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习近平总书记就民法典的编纂数次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汇报。我国立法机关负责人在审议民法典编纂的数次报告中提到,民法在国家治理的法律体系中处于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地位,是国家治理的基本遵循。民法的这种社会角色的重大变化,也体现在执法和司法队伍的重大变化之中,人民法院中民事审判组织和人员占比更大。
第三,民法切实加强了对普通民众的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律保护。改革开放之前,普通民众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也是得到承认和保护的,但是这些权利经常被当作一种私权,在国家利益优先保护的原则下,普通民众的权利在法律实践中得不到足够的承认和保护。这种情况现在发生了根本性转变,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完全承认了民营经济的正当性、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之后,2007年的物权法和2020年的民法典全面加强了对普通民众财产权利的保护。
第四,法律文明的观念得到我国民法充分认识和采纳。民法通则就已经充分承认了自然人的人身权,其中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在民法立法历史上第一次承认一般人格权,规定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受法律保护,还规定了独立的人格权编。这些立法条文的核心,就是要承认和保护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促进社会精神文明的进步。
第五,民事案件的分析和裁判规范体系建设基本完成,民事司法规范系统的法技术科学性得到承认和贯彻。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开始建设市场经济体制后,我国民事司法规则,最为突出的发展就是涉及民事活动、民商事交易的分析和裁判的规范体系,以及侵权救济方面的制度体系。这些法律规范是民事立法和司法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是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适用法律的基本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