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式會社納益其爾與望都縣江林化妝品門市部
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裁判要旨】
商標侵權案件中,被訴侵權人的合法來源抗辯成立應當具備主、客觀兩方面要件,客觀要件為被訴侵權商品系由銷售者合法取得,主觀要件為銷售者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被訴侵權商品構成侵權,主、客觀要件相互聯繫,不可分割,並且客觀要件的舉證對於主觀要件具有推定效果。
人民法院在審查前述主、客觀要件時,應當綜合考慮銷售者所處的市場地位、權利人維權成本以及市場交易習慣等因素,對銷售者的舉證責任作出合理要求;銷售者的經營規模、專業程度、市場交易習慣等,可以作為確定其合理注意義務的證據,銷售者提供的合法來源證據與其注意義務程度相當的,可以推定其主觀上不知道所銷售的系侵權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