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3期
山東聚豐網絡有限公司與韓國MGAME公司、天津風雲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網路遊戲代理及許可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案
【裁判摘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繫的國家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用書面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法院管轄。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的,不得違反本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糾紛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應適用的法律,是指有關國家或地區的實體法,不包括衝突法和程序法。」據此,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協議選擇適用法律與協議選擇管轄法院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法律行為,應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分別判斷其效力。對於協議選擇管轄法院條款的效力,應當依據法院地法進行判斷,與準據法所屬國的法律規定無關。前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屬於授權性規範,而非指示性規範,即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對於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財產權益糾紛案件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法院的問題,仍應當堅持書面形式和實際聯繫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