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7期
史文培與甘肅皇台釀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北京皇台商貿有限責任公司互易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
一、雙方當事人之間簽訂的兩個合同雖然涉及同一批貨物,但因兩個合同的訂立目的及約定內容各不相同,故應分別依照合同約定確定貨物價值,不能以一個合同關於貨物價值的約定否定另一個合同的相關約定。
二、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只有當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時,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因此,在當事人惡意違約的情況下,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請求減少違約金的,人民法院可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