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期
香港信諾投資有限公司申請執行複議案
【裁判摘要】
一、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主張權屬的異議,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查,案外人、當事人對執行裁定不服,應當通過訴訟程序進行救濟。不能將案外人作為利害關係人,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查並賦予當事人申請複議的權利,否則即屬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應予糾正。
二、案外人所提的程序異議如果與其對執行標的權屬主張之異議並無聯繫,則可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以利害關係人的身份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查,與實體爭議分別處理;如果案外人所提出的程序異議與實體異議關係密切,直接或間接地針對同一執行標的權屬問題,在其同時提出實體異議的情況下,應當合併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查,以減輕當事人的訴累。
三、被執行人單獨提出的異議,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查。但如果被執行人所提異議實質是支持案外人對執行標的實體權利的主張,則對被執行人所提出的異議不應當單獨審查,而應當在對案外人所提異議進行審查的過程中一併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