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期
王賀春、張福才等六人與盧繼先、華宸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債權轉讓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
一、判斷當事人在同一法院或不同法院分別起訴所形成的案件是否屬於同一案件,應當從案件的當事人、案件的性質(法律關係)、案件的事實以及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等方面是否同一進行綜合考量。基於相同的當事人、同一事實、同一法律關係以及主要訴訟請求相同,在不同地方法院分別提起訴訟所形成的案件,可以認定屬於同一案件。
二、人民法院口頭准許撤訴裁定記入筆錄,履行相關通知義務後,其與書面准許撤訴裁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當事人撤訴後,除法律有禁止性規定外,可另行起訴。
三、當事人在不同時間分別向有管轄權的不同地方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立案的,不得重複立案;立案後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應當裁定將案件移送給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後立案的人民法院在移送前,當事人在先立案的人民法院撤回訴訟並獲得准許的,後立案的人民法院予以審理不存在法律程序上的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