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蓋破損致人受傷,誰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造成他人損害,施工人不能證明已經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井蓋管理單位一般會在井蓋上壓鑄管線名稱、其拼音首字母或者運營商標識。如有「供水」或者「給水」字樣的屬於自來水公司負責,有「電」字樣的屬於供電公司負責,電信、移動等通信井蓋上也會有相關標誌,這樣就可以找到相關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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