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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資料庫】(民事訴訟法)最高法公報案例集錦(案例欄目)

11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12 21:38

王會文訴珠海市鑫光期貨經紀有限公司

期貨代理糾紛案

原告;王會文,男,32歲,現住廣東省珠海市吉大蓮花山五棟102房。

委託代理人:黎柏亮,廣東省珠海市怡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廣東省珠海市鑫光期貨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成勇,經理。

委託代理人:王偉東、范慧軍,廣東省珠海市宏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會文因與被告廣東省珠海市鑫光期貨經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光公司》發生期貨代理合同糾紛,向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訴稱:原告委託被告代理期貨業務,被告不按原告的指示入市,私下對沖、與客戶對賭,嚴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保證金損失人民幣118.6萬元及利息人民幣1萬元、傭金損失人民幣5.4萬元。

被告未予答辯。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12 21:38

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

被告鑫光公司有代理國內期貨的經營範圍,但不是上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會員。該公司通過與上交所的會員上海中期期貨經紀有限公司(下稱中期公司)簽訂「期貨交易委託代理合同」,委託中期公司在上交所代理其經營期貨交易業務。

1995年9月13日,原告王會文與被告鑫光公司訂立一份《期貨業務委託代理協議書》。約定在王會文存入開戶資金50萬元後,鑫光公司代理其進行國內或者國際期貨商品和金融的期貨、期權及現貨交易;鑫光公司有權修改保證金,收取代理手續費。王會文同時簽署了開戶申請書、風險揭示聲明書、客戶印鑑授權書、經紀人授權書等文件,並在當日交付了50萬元的保證金。

之後,被告鑫光公司代理原告王會文做了買賣膠合板、咖啡、豆粕等幾筆國內商品期貨,王會文在交易期間也多次補交保證金,至1995年10月16日,王會文在鑫光公司帳戶內的資金為1260973元。

1995年10月16日至24日,原告王會文口頭指令被告鑫光公司以建倉形式沽出上海95.11膠合板1800手。對王會文的指令,鑫光公司以提交給王會文的《成交記錄單》表示全部執行完畢,並且已經成交,成交價位和成交量與王會文的指令一致。此時,王會文便以為自己交易帳戶內擁有建倉1800手上海95.11膠合板。10月31日,鑫光公司通知王會文,由於上交所對上海95.11膠合板發出限倉通知,故鑫光公司已將王會文1800手上海95.11膠合板強行平倉了1300手。從鑫光公司平倉後提供的《成交記錄單》上看,平倉價均為48.60元,王會文為此虧損92萬元。11月1日至8日,王會文向鑫光公司發出指令,對餘下的500手上海95.11膠合板予以平倉。從鑫光公司提供的《成交記錄單》看,這兩次平倉王會文共虧損118.6萬元,鑫光公司因兩次平倉收取手續費5.4萬元。

1996年1月,原告王會文聽說進入交割月後其他一些客戶仍持有上海95.11膠合板期貨達200手之多,因此對鑫光公司所稱的限倉通知和該公司強行平倉的真實性、合法性產生懷疑,便要求查詢。鑫光公司向王會文提供了由上海外高橋保稅區開發公司製作並發給鑫光公司的幾份平倉合約結算盈虧表。王會文認為該表數字有改動痕跡,不能證明是其指令的結果,便又提出異議。鑫光公司此時稱給王會文提供的這些盈虧表有誤,王會文的委託指令實際是由中期公司下單的,就又給王會文提供了幾份中期公司出具的《交易結果通知單》。王會文仍然認為這些通知單不能證明是執行其指令的結果,於是提起訴訟。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12 21:38

訴訟期間,被告鑫光公司為證明自己已經執行了原告王會文的指令,向法院提交三種證據:一是中期公司發給鑫光公司的《交易結果通知單》七頁,此單內容均為手工填寫;二是上交所發給中期公司的《會員當日成交清單》九頁,鑫光公司指出其中一頁有執行王會文指令的記錄;三是鑫光公司提供給王會文的《成交記錄單》。王會文也向法院提交了由上交所製作給其他客戶的三種資料:一是《會員當日成交清單》,與鑫光公司提供的第二種證據一致;二是《持倉合約結算盈虧表》;三是《會員當日收付款結算表》。鑫光公司對王會文提交的後兩種證據未能提供。經法院向中期公司取證,中期公司也未能向法院提交這兩種證據。

將被告鑫光公司提交的三種證據作比較後,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建倉數量不符。《成交記錄單》上反映被告鑫光公司代原告土會文建倉1800手,而《交易結果通知單》和《會員當日成交清單》上均反映為1650手,相差150手。鑫光公司後來在訴訟中承認只成交1650手。而王會文在訴訟前一直以為已建倉1800手,平倉也對應是1800手。

二是建倉與強行平倉的客戶編碼不對應。其中的1100手,建倉時有四個客戶編碼,即13020034、13040048、13020020、13020098,平倉時只有兩個客戶編碼,即13020028和13020098。還有400手建倉時的客戶編碼分別為13010015、13020098,平倉時的客戶編碼是13020034和13020169。

三是價位不符。被告鑫光公司稱其均是按原告王會文指令的價位成交,但是從中期公司發給鑫光公司的《交易結果通知單》和上交所發給中期公司的《會員當日成交清單》上看,多數成交價位與鑫光公司告訴王會文的不符。如建倉方面沽出的400手,鑫光公司告訴王會文45.60元成交,但中期公司及上交所記載成交價為45.50元,低於委託價0.1元;沽出的100手,鑫光公司告訴王會文45.60元成交,但中期公司和上交所的成交價為45.70元,高於委託價0.1元成交;平倉方面其中的100手,鑫光公司稱已按49.10元成交並與王會文結算,但中期公司及上交所記錄的成交價為49.20元,高於委託價0.1元成交。上述成交價位不符的情況,鑫光公司從未告知王會文。

四是倉單方向相反。例如原告王會文指令10月17日建倉300手、10月23日建倉100手、10月24日建倉200手,根據上交所記載,上述倉單並沒有記錄為建倉,而是記錄為平倉。被告鑫光公司從未將倉單出現方向相反的情況告訴王會文。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12 21:38

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

原告王會文與被告鑫光公司簽訂的期貨業務委託代理協議,屬有效的民事行為,應受法律保護。期貨交易中,期貨經紀人與客戶形成行紀關係。經紀人按照客戶的指令,以自己的名義代理客戶買賣期貨,並對違反客戶指令和期貨交易操作規則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由於該行業的特殊性,客戶一般只能通過經紀人了解自己的交易進行的真實情況。因此,當客戶懷疑經紀人是否按指令入市操作時,應當由經紀人負舉證責任;經紀人提供不出相應的證據時,應當認定其沒有入市交易。這裏不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王會文訴稱鑫光公司未按其指令入市交易,私下對沖、對賭,對此鑫光公司負有舉證責任。

被告鑫光公司已經承認其未能將原告王會文指令的150手上海95.11膠合板期貨建倉,對此訴訟中的承認,法院予以認可。鑫光公司為證實餘下1650手上海95.11膠合板期貨已經入市交易而提交的三種證據,不僅存在着建倉數量不符、客戶編碼不對應、價位不符、倉單方向相反等問題,而且還存在着對客戶的限價訂單不按規定的價格或更好的價格水平執行,對客戶編碼不堅持由會員申請、一戶一號、專號專用等違反《上交所交易規則》的問題。由於這些問題的存在,只能由鑫光公司從其提交的證據中指認哪些是根據王會文的指令入市交易的記錄,法院不能從中客觀地分析出這些記錄就是王會文指令的結果。鑫光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該公司已執行王會文的指令,應當推定其沒有將王會文買賣的1650手上海95.11膠合板期貨入市交易。在此情況下,鑫光公司從王會文的期貨交易保證金帳戶中扣除該1800手上海95.11膠合板期貨的交易虧損118.6萬元及手續費5.4萬元,沒有合法依據。鑫光公司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將這兩筆款返還給王會文,並賠償相應的利息損失。據此,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於1997年3月28日判決:

被告鑫光公司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給原告王會文返還124萬元及該款的利息。逾期給付,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處理。一審案件受理費16710元,由鑫光公司負擔。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12 21:39

被告鑫光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理由是:上訴人向一審法院提交的證據均已證實被上訴人王會文的指令已經進入交易市場。關於證據中存在的問題,是目前國內絕大多數一級代理公司與二級代理公司之間為交易方便和快捷,節省保證金而通常採用的「先入先出」、混倉操作的操作方式造成的,是普遍存在的正常現象。況且王會文填寫的不是限價指令,不存在成交價與限價指令不符的問題。一審法院根據這些問題就推定上訴人沒有將王會文的指令入市交易,理由不能成立請求改判駁回王會文的訴訟請求。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是國內商品期貨糾紛,期貨交易的各方主體符合法律規定,爭議在於期貨經紀公司的入市交易行為是否存在,是否合法有效。一審已經指明,上訴人鑫光公司提交的證據存在着一系列瑕疵。這些瑕疵充分表明,鑫光公司不僅沒有按照上交所的規則進行操作,在糾紛發生後,也無法提交有效的證據證明其已將被上訴人王會文的指令入市交易。一審據此認定鑫光公司沒有將王會文的指令入市交易,判決鑫光公司承擔返還保證金和賠償利息損失的民事責任,是正確的。期貨的最終交易在上交所進行,交易行為是否規範應當按照上交所的規則評斷。鑫光公司上訴稱,「先入先出」、混倉操作等違規操作行為是該行業中普遍存在的正常現象,這一說法不能成為免責的理由。關於上訴稱王會文的指令不是限價指令一節,既與事實不符,認定沒有入市也不是僅憑有無限價為唯一依據,該上訴理由也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恰當,應予維持。據此,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於1998年3月10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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