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市邮电局诉崔立新欠付电话费纠纷案
原告:广东省南海市邮电局。
法定代表人:邓镜源,局长。
委托代理人:邝晃煊、姚炽林,南海市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立新,男,1951年7月8日出生,住南海市黄岐教师楼 D座702房。
委托代理人:杨羡玲,系崔立新妻子,住址同上。
原告广东省南海市邮电局因与被告崔立新发生欠付电话费纠纷,向广东省南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住宅电话1995年11月份的电话费是9589.10元,而该月被告的电话费帐户内仅有余额436.26元。原告通知被告支付电话费,被告查阅了通话清单后,以他人盗用该电话线路为由拒付。后经我局下属的黄岐分局与被告协商,被告同意在7天内支付所欠话费,并签署了一份“会议纪要”,但事后反悔。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电话费9589.10元,以及该款从欠付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日1%计付的滞纳金,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崔立新辩称:经查通话清单得知,原告所称我欠付的电话费中,有9457.05元是被他人盗打产生的,原告派人查线后也认为是被人盗用。此案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尚未破案。此款应当在破案后,由盗打电话的人支付。可是原告以我拖欠电话费为由,先后三次对我的住宅电话停机,又以停机、罚款、取消电话的胁迫手段与我签订一份还款“会谈纪要”。我不同意无条件交付,如强迫我交这笔款项,我要保留索赔及向上反映的权利,希望国家法律保护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