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新湖商社與四川省歐亞經貿總公司等
信用證欺詐糾紛管轄權異議案
法公布(2001)3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00)經終字第155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韓國新湖商社。住所地:韓國大田廣域市西區葛馬洞309—3號。
法定代表人:李順基,代表理事。
委託代理人:張耀軍,北京市利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四川省歐亞經貿總公司。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四川省成都市紅星路二段78號富鑽大廈五樓。
法定代表人:黃新鈺,該公司董事長。
原審第三人:韓國農業協同組合中央會。住所地:韓國漢城市中區忠正路1街75號。
法定代表人:元喆喜,該會會長。
原審第三人:中國農業銀行成都市總府支行。
負責人:潘瓊,該行副行長。
韓國新湖商社(以下簡稱新湖商社)因與四川省歐亞經貿總公司(以下簡稱歐亞公司)、韓國農業協同組合中央會(以下簡稱農協會)、中國農業銀行成都市總府支行(以下簡稱農行成都市總府支行)信用證欺詐糾紛管轄權異議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1999)川經初字第1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由民二庭副庭長李健擔任審判長,代理審判員錢曉晨、代理審判員陳紀忠參加評議的合議庭進行了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