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短期內多次「閃婚」並收取高額彩禮,可以認定以彩禮為名借婚姻索取財物
——趙某訴孫某離婚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趙某(男)與孫某經人介紹相識,同月雙方登記結婚。趙某向孫某給付彩禮8.6萬元,婚後未生育子女。2021年6月,趙某提起本案訴訟,主張孫某將婚姻作為獲取財物的手段,請求判決雙方離婚,由孫某返還全部彩禮,主要理由是:婚後孫某主要在娘家居住,雙方共同生活時間不超過一個月,期間因孫某一直主張身體不適無夫妻之實,雙方還經常因孫某索要財物一事發生矛盾,2021年3月再次為此事爭吵後,孫某回娘家不再與其聯繫。
經法院查明,近4年內,孫某另外還有兩段婚姻,均是與男方認識較短時間後便登記結婚,分別接收彩禮8萬元、18萬元。在兩段婚姻所涉離婚訴訟中,男方均提到雙方婚後不久即因錢財問題發生矛盾,之後孫某就回娘家居住,沒有夫妻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