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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第二批人民法院涉彩禮糾紛典型案例

8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2-28 13:17

案例三

婚介機構以保證「閃婚」為名收取高額服務費,應結合合同履行情況返還部分費用

——林某訴某婚介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婚介公司的廣告宣傳中有提供「閃婚」服務等內容。2024年1月15日,該婚介公司向林某(男)發送了趙某的個人信息。2024年1月18日,林某與該婚介公司簽訂《(男方)婚姻介紹服務合同》後支付服務費17萬元。2024年1月19日,林某與趙某登記結婚。後雙方因發生矛盾,於2024年2月29日經法院調解離婚,趙某退還了彩禮。期間,雙方未共同居住。林某遂提起本案訴訟,主張因服務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請求由婚介機構返還全部服務費17萬元。

啊啊是谁都对 2025-2-28 13:17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婚介機構作為特殊的服務行業機構,應當秉承誠實信用的服務理念為委託人提供服務,嚴格遵守行業規範,妥善履行合同義務。本案中,婚介機構在提供婚介服務過程中沒有充分評估雙方感情基礎,未能妥當履行合同義務,反而以提供「閃婚」服務為名藉機收取高額服務費。但考慮到婚介機構提供婚姻信息、陪同必然產生一定費用,林某對趙某缺乏了解就匆匆結婚,自身也存在過錯,酌情考慮扣除2萬元勞務費等合理費用,判令婚介公司返還服務費15萬元。

啊啊是谁都对 2025-2-28 13:17

【典型意義】


現實生活中,婚介機構為未婚男女牽線搭橋,成就美好姻緣,本是好事,適當收取服務費亦不違反法律規定。但如利用未婚男女急於尋找佳偶的心理,以提供「閃婚」的中介服務為名收取高額服務費,則該行為違反了婚介服務的應有之義,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悖。「閃婚」當事人因婚前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礎不牢,容易「閃離」。在此情況下,當事人主張高額服務費應予返還的,人民法院可以結合婚介機構履行合同情況、當事人離婚原因等因素,認定具體返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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