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婚介機構以保證「閃婚」為名收取高額服務費,應結合合同履行情況返還部分費用
——林某訴某婚介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婚介公司的廣告宣傳中有提供「閃婚」服務等內容。2024年1月15日,該婚介公司向林某(男)發送了趙某的個人信息。2024年1月18日,林某與該婚介公司簽訂《(男方)婚姻介紹服務合同》後支付服務費17萬元。2024年1月19日,林某與趙某登記結婚。後雙方因發生矛盾,於2024年2月29日經法院調解離婚,趙某退還了彩禮。期間,雙方未共同居住。林某遂提起本案訴訟,主張因服務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請求由婚介機構返還全部服務費17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