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保護消費者依法轉讓預付卡的權利。《解釋》第十一條規定,消費者轉讓預付卡只需通知經營者即對經營者發生效力;同時明確消費者轉讓不限服務次數的計時卡時,不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以債權轉讓的名義讓多名消費者行使本應由一名消費者行使的權利,規制濫用權利行為,保護經營者權益。
五是規定消費者解除預付式消費合同的權利。《解釋》第十三條規定,經營者「遷店」給消費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明顯不便、未經消費者同意將合同義務轉讓給第三人、出售不限消費次數的計時卡卻不能正常提供服務等情況下,消費者有權解除合同。消費者因身體健康等自身客觀原因致使繼續履行合同對其明顯不公平的,有權依法解除合同。
六是明確消費者七日無理由退款的權利。《解釋》第十四條規定,消費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內有權請求經營者返還預付款本金,解決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信息不對稱問題,規制過度勸誘、欺詐營銷行為,引導經營者通過提高商品和服務質量來吸引消費者,但也同時規定了例外情形,消費者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時已獲得過相同商品或者服務的,不能七日無理由退款。
七是規定當事人賠償損失責任。《解釋》第十五條對預付式消費合同解除等情況下當事人的賠償損失責任作了規定,並明確經營者支付給員工等人員的預付款提成不屬於消費者應當賠償的合理費用,目的是遏制經營者「套路式、勸誘式」營銷,規制「重售卡、輕服務」的不誠信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