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培訓機構單方改變培訓地點給消費者造成明顯不便的,消費者有權解除合同
——黃某訴重慶某公司教育培訓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3日,黃某與重慶某公司簽訂培訓合同約定,黃某自2020年4月19日至2021年4月18日在重慶某公司處接受舞蹈培訓,培訓費3000元。當天,黃某即向重慶某公司交納全部培訓費。合同簽訂後,黃某在重慶某公司開設於重慶市兩江新區金開大道的培訓場所接受培訓至2020年6月21日。2020年6月22日,重慶某公司向接受培訓的消費者發出《消費者告知函》稱,位於重慶市兩江新區金開大道的培訓場所停止教學,消費者應於2020年6月30日前選擇新的培訓地點。因消費者個人原因不到場培訓的,重慶某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消費者不得以此為由變更或解除合同、要求賠償。黃某認為其決定選擇該培訓機構的主要因素是接受培訓的便利程度,原培訓地點緊挨其住所,更換後的三個培訓地點離黃某居住地很遠,導致其簽訂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遂起訴請求解除合同並由重慶某公司退還培訓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