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經營者違約導致預付式消費合同解除的,應按合同約定的優惠方案計算已提供服務的價款
——張某訴某健身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2日,張某因個人健身需要與某健身公司簽訂《健身入會申請表》,約定張某在某健身公司處辦理會員卡,業務類型為次卡50次,起始日期2023年7月3日,截止日期2024年7月2日,入會費2000元,同時備註「贈送10次,不退不換」。當日,張某向某健身公司支付全部費用。2023年8月,某健身公司終止提供服務。張某在該健身公司消費12次,尚有48次未使用,遂起訴請求某健身公司返還剩餘健身服務費1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