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買賣、生產警用裝備罪量刑標準
非法生產、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警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追訴:
(一)成套制式服裝30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裝100件以上的;
(二)手銬、腳鐐、警用抓捕網、警用催淚噴射器、警燈、警報器單種或者合計10件以上的;
(三)警棍50根以上的;
(四)警銜、警號、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標誌單種或者合計100件以上的;
(五)警用號牌、省級以上公安機關專段民用車輛號牌1副以上,或者其他公安機關專段民用車輛號牌3副以上的;
(六)非法經營數額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
1000元以上的;
(七)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