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案例
曹妃甸某銀行訴遷西某商貿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2023-01-2-103-002 / 民事 / 借款合同糾紛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2.20 / (2020)最高法民再238號 / 再審 / 入庫日期:2024.02.25
裁判要旨
民刑案件是否構成「同一事實」,是選擇刑事程序吸收民事程序還是「刑民並行」程序的核心標準。如何認定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交叉中涉及的事實是「同一事實」,總體上看,應該是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的主體相同,且案件基本事實存在競合或者基本競合的,可以認定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構成「同一事實」。如果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與刑事案件的主體不一致的,不能認定為「同一事實」。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事實與民事案件的基本事實無關的,即使主體相同,也不構成「同一事實」。即如本案中行為人董某某,在正常訂立貸款合同後採取欺詐手段拒不還貸,涉嫌職務侵占罪、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因金融借款合同的逾期還款違約事實的認定,不受合同履行過程中犯罪的影響,人民法院對金融借款糾紛可繼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