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賠償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恢復原狀期間的服務功能損失。
參考案例
廣西壯族自治區來賓市人民檢察院訴某科技公司等72名被告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2023-11-2-466-012 / 民事 / 生態環境保護民事公益訴訟 /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19)桂民終596號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4.02.22
裁判要旨
1.生效的刑事判決所確認的基礎事實可在民事判決中予以採信,但刑事判決認定的事實未全部囊括環境侵權事實的,依然可以追究民事賠償責任,並不存在民事與刑事的裁判衝突。
2.存在數個污染行為競合侵權的情形下,不能簡單以共同侵權而全案適用連帶責任,若將參與度及致害度低的污染責任主體與其他污染量大、致害參與度高的主體不加區別地判決承擔連帶責任,會有失公平,仍要結合可分割的損害後果,考慮比例分割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