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案例
莎車縣某五金機電建材店訴新疆兵團某交通(集團)有限公司、新疆兵團某交通(集團)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周某某買賣合同糾紛案2023-16-2-084-002 / 民事 / 買賣合同糾紛 /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三師中級人民法院 / 2022.05.17 / (2022)兵03民終107號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4.02.21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書證應當提交原件。在原件缺失的情況下,複印件作為證據的條件為:一是應當由其他材料來加以印證;二是對方當事人對複印件的內容表示承認。符合這兩個條件中的其中一條,複印件才可以作為有效證據。本案的主要證據證明一份雖為複印件,但有其他大量證據與複印件相互印證,能夠證實確有原件以及複印件的真實性,並且該案所有證據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故本案證明雖系複印件,最終作為證據材料使用。本案確定與某建材店發生買賣合同關係的相對方系周某某,周某某應當向某建材店支付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