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
包头市某财税服务有限公司诉广西北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2023-16-2-103-028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2015.12.10 / (2015)内民抗一字第00107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3.27
裁判要旨
生效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调解协议内容违法及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事由,不属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范围,相关当事人和案外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寻求救济。检察机关仅对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调解书才能提出法律监督。人民法院对调解书裁定再审后,因人民检察院所主张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依法裁定终结再审程序。